6月15日,周宁法院开庭审理了宁德市首例职务犯罪洗钱案并当庭宣判,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不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前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周宁县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吴某某(已判决)的要求下,将个人及家属共4个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及身份证信息提供给吴某某使用。
同年9月及2021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吴某某虚列工资、套取公款,并将赃款15620元转入上述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仍从上述账户中将公款取现后交给吴某某使用。2023年5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退出人民币15620元,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过程
周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款项是吴某某贪污所得,仍提供个人及其家属账户用于接收并取现、转移,金额达人民币15620元,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