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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百日攻坚|周宁法院依法判处一名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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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9 15:31:59 打印 字号: | |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尽早自觉履行然而,总有人心存侥幸明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那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德中院关于开展“闽东利剑——执行百日攻坚”行动部署,周宁法院围绕打击一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目标,近日,依法判处一名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20日,周宁法院对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9000元并支付利息。同年8月,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周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某向周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收到周宁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其已然获悉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内容及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然而,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间隐瞒个人收入157000元,未如实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变动数额244774.81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2年11月21日自动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返还债权人陈某某160000元后重新签订协议书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决单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并主动缴纳罚金。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