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房、买车的时候,常常需要先交定金确定了购买意向后再付尾款。若因卖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定金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定金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
案例简介
2022年6月14日,缪某在网上二手交易平台看到李某发布的一台二手摩托车交易信息,双方添加了微信进行价格商讨达成了一致意见。于是缪某通过微信转账想李某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约定于2022年6月21日在周宁县将李某的摩托车过户给缪某。在支付了定金之后,缪某在原网上二手交易平台浏览时却发现,李某早在6月12日就同一摩托车收取某车行3000元订金。缪某当即就李某一车二卖的行为提出异议,双方产生争执。
6月19日,李某将车辆过户给某车行,缪某要求李某退还定金。李某却回应称是缪某主动放弃购买,定金不予退还。缪某遂诉至周宁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缪某与李某之间约定买卖车辆,并收取了1000元定金,但此前李某就已经以同样的方式收取了案外人某车行的订金3000元,李某存在一车二卖的情况,据此引发了纠纷,造成缪某未能按约购买该车辆的后果。
最终,周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缪某定金100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为一审终审。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债务履行而设立的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成立。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订立口头购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缪某履行了定金交付义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李某在此前已收取第三人订金,并在双方约定过户日期之前将车辆过户给第三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定金罚则,缪某有权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但缪某在诉讼过程中仅要求李某返还定金1000元,未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