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3日,正值春节期间,肖某与朋友聚餐,为方便接送朋友,肖某借来一辆小轿车。当日晚上,肖某与朋友前往KTV唱歌饮酒。
第二日凌晨2点,肖某酒后驾车送其3名朋友回家。因其酒后兴奋,为追求刺激,在限速40km/h的路段以平均110km/h至120km/h的车速行驶,上演“速度与激情”。在途径交叉路口时,因车速过快,肖某驾驶的车辆在与刘某驾驶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后失控,进而冲撞路边烧烤摊及停放车辆。
该起事故最终造成烧烤摊摊主阮某当场死亡,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车主刘某轻伤一级,肖某本人重伤二级及其同车3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并造成5部车辆受损。
经鉴定,肖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5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与被害人阮某家书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刘某及受损车辆车主周某部分经济损失。
2月14日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肖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周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沿街路边设有多个夜宵摊集中点及停放各类车辆的县城主要街道上严重超速行驶;在碰撞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直接冲撞过往车辆,进而冲撞路边摊点及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五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月13日,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肖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肖某不服判决,以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虽酒后肇事,但未驾车继续冲撞,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由提起上诉。
6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春节期间正常聚餐饮酒是朋友联络感情的一种方式,但酒驾入刑至今已经11年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早已深入人心。同时也提醒同桌同行人员,对有酒后驾车恶习的亲友要加强劝诫,消除侥幸心理,切勿拿生命当儿戏,让“醉人”沦落为“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