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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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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22 09:56:10 打印 字号: | |

日前,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20196,林某甲林某乙共同商定从非正规渠道进购柴油倒卖牟利,林某甲负责联系柴油进购渠道和装卸柴油,林某乙负责驾驶轻型厢式改装货车运送柴油20204月间两人多次利用改装货车运输柴油在宁德市蕉城区周宁县等地流动倒卖2020428两人从宁德市某处将非正规渠道进购的0.76吨柴油抽取装入货车后驾车途径多个人口密集村庄抵达周宁县咸村镇进行倒卖被周宁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检测涉案柴油闪点为58°C,符合危险化学品名录第1674条之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涉案货车系二人加装油罐油枪加油计量器等物件后违规作为运油车辆使用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标准二人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周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结伙使用改装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二名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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