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取他人银行卡内现金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周宁某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刚取款离开的被害人吴某某的银行卡仍在ATM机内未取出,遂先后3次将其卡内人民币1.3万元盗走。同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退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因粗心在ATM机办完业务后遗落银行卡或现金。无论是利用他人遗留在柜员机里的银行卡取钱,或是将他人遗忘在柜员机里的钱拿走,都属于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