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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醉驾”|周宁法院发出首份"道安劝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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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樱  发布时间:2022-04-18 11:22:53 打印 字号: | |

4月15日,周宁法院对危险驾驶缓刑人员阮某发出周宁县首份“道安劝导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服从公安机关交通劝导工作,积极参与由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道路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阮某面向国徽进行宣誓。

2022年3月27日0时38分许,被告人阮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兴福路路段时,与被害人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及车上所载人员周某受伤、两车车头部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阮某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65毫克/100毫升。周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阮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周某、蔡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阮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公安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醉驾”缓行人员执行“道安劝导一新举措,不仅让醉驾缓刑人员从参与劝导、宣传道路交通安全中受到了教育,也通过他们“现身说法”,教育更多的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达到以案说法、以案促改、以案为鉴的交通安全宣传效果。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