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法律法规
周宁县人民法院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承诺确认机制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3-31 16:38:27 打印 字号: | |

周宁县人民法院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承诺确认机制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法院各部门、咸村人民法庭,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机制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周宁县人民法院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31日 



周宁县人民法院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机制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根据省政府《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引导市场主体,在周宁县市场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年报时,应当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对住所和填报地址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

二、为充分保障市场主体接收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的权利,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作出承诺确认前,应当告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内容、要求及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四、人民法院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市场主体在申报年报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时通讯账号(如微信、QQ账号等)信息,为其承诺的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地址。

五、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六、人民法院因涉诉市场主体未准确、及时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的,由人民法院抄送相关信息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由登记管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又重新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依申请将其中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八、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拓展政务信息数据的应用场景,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深度应用。

九、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按本指引执行。

十、本指引由周宁县人民法院和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附件: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受送达人


 

 

 

 

 

 

1.本确认书所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变更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案件纠纷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2.受送达人确认送达地址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导致执法文书、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采取直接送达的,以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采取邮寄送达的,以诉讼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3.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被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把诉讼文书留置在送达场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进行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回执联上记载的拒签之日为送达之日。

4.经受送达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执法、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是;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微信号码:                     QQ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其他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受送

达人确认

已清楚知晓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清楚了解其内容及法律意义,并保证以上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