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日前,周宁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作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
因借贷纠纷,原告林某将江某、周某诉至法院,称2名被告于2013年向其借款100万元,并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同时,林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款抵押合同、转账凭条、借款对账确认函及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判令2名被告共同返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8万元,并对被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庭审时,2名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林某言行存在诸多矛盾,且未提供银行交易明细账单,要求林某补充证据。第二次庭审时,林某拒不出庭,后致电法院称已与2名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撤诉。
经法院查明,林某转账资金未到达被告指定账户,该案系当事人捏造虚假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提起主张虚假债权的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经法庭训诫,林某最终承认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达到非法目的,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写下悔过书。
审查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原被告恶意串通制造证据,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性质恶劣,但鉴于原告林某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有悔过之意,且其行为尚未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调解,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未造成实际侵害,综合案件情节及诉讼标的,遂作出如上处罚,以示警戒。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的行为,是侵入法治肌体之中的一颗“毒瘤”,但妄图通过“打假官司”躲避债务、形成对自身有利的判决等是行不通的,一经查实,可能会承担罚款、拘留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虚假诉讼案件频发,周宁法院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审查打击力度,本案是该院今年以来审结的第四起虚假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