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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一男子破坏“情敌”刹车,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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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02 20:50: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一起因感情纠纷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依法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顾瞿某因前女友与刘某交往而心生不满,于2021年4月27日,使用美工刀将刘某的小型汽车左前轮刹车管割断。当晚,刘某在驾驶该车途中发现刹车失灵,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同月29日,瞿某又持针筒注射器欲扎破刘某车辆轮胎,因及时被刘某发现未能得逞。经鉴定,刘某小型汽车的制动管路系被人为损坏,行驶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割断他人汽车刹车管的行为,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由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破坏交通工具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只要造成汽车、船只有毁坏、倾覆的危险即构罪。驾驶人员驾驶此种车辆发生现实危险的大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行为人不会因破坏了交通工具,而现实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被免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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