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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周宁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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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09 17:40:43 打印 字号: | |

         6月3日,周宁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该院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案情回顾

陈某乙与陈某甲系夫妻,婚后陈某甲经常对陈某乙及其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并用发送短信等方式威胁、恐吓陈某乙。陈某乙先后两次报警求救,后经派出所民警出警予以劝解,陈某甲当场写下保证书并承诺不会再有家暴行为。

但好景不长,陈某甲没有任何悔改,仍然对其妻子实施恐吓,其言行已经严重影响到陈某乙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面对丈夫的屡次施暴,陈某乙不再忍耐,为保障个人及子女的生命安全,鼓起勇气,向周宁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理,6月3日,周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甲对申请人陈某乙及其子女进行骚扰、跟踪、接触、言语辱骂、威胁或实施家庭暴力,如被申请人陈某甲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与妇联工作人员商量对策

案后回访

6月4日,在人身保护令生效后,周宁法院联合县妇联和社区委员会第一时间对陈某乙进行了回访。在回访的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回应当事人疑虑,为当事人提供情感疏导,同时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鼓励当事人勇敢面对,重新生活。

6月9日,为增加人身保护令的威慑作用,切实从根源上解决家暴问题,周宁法院联合县妇联、礼门派出所和村委会前往陈某甲家中,对陈某甲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实施家暴的严重后果。最终陈某甲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将遵守法院的禁令,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把“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良好氛围,让家庭成为人们安全、温暖的港湾。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遭遇家暴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 110 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