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一起私自从事生猪屠宰贩卖猪肉的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汤某某和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3.5万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中旬,汤某某明知周宁县某镇某处并非国家定点生猪屠宰点,仍在该处私设生猪屠宰场所,并购买7.4万余元的生猪进行屠宰后,运往该镇销售,从中获利5000元。自2019年12月13日起,范某某明知汤某某私设生猪屠宰场所,仍决定与其共同出资购买生猪,并在上述地点私自屠宰。在屠宰完毕后,汤某某、范某某各分得一半生猪产品,各自前往该镇进行贩卖,自负盈亏。至2020年9月29日被查获为止,二人各自出资30万余元从他人处购买生猪,销售获利各达3万元。
2020年9月29日,该生猪屠宰场被周宁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汤某某、范某某购买的生猪2头、已屠宰生猪1头。2021年2月3日,汤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5万元,范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均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非法牟利,私设生猪屠宰场,屠宰生猪后各自进行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汤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二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利益,没有遵守国家关于《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私自从周边生猪养殖场购买生猪并自行屠宰贩卖,其行为不仅对群众的餐桌安全造成隐患,破坏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也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更触犯刑事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