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康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7日凌晨,陈某康在KTV大厅内被他人误认为是熟人,并被对方以手摸头部的方式打招呼后,心生不满,与包括被害人李某清在内的对方人员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
期间,陈某康冲进KTV超市内随手拿起一把菜刀将被害人李某清头部砍伤,致其左侧顶部裂创长度达10.5cm。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清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同年12月4日,陈某康委托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清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以及具有如实供述、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