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说的很对,我想去把这钱交了,但我实在是腿脚不好出门不便,只能麻烦你们。现在你们愿意帮我去银行缴纳罚金,真的太感谢了,希望我家老头子能够早点出来!”
原来,刘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周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发现尚在监狱服刑的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的子女均已外出务工,仅有腿脚不便且年事已高的妻子在家。在执行干警的前几次走访中,刘某的妻子存在抗拒心理,认为丈夫坐牢已是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不愿为其缴纳罚金。
经过执行干警多次耐心的释法说理,刘某的妻子明白了缴纳罚金不仅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家属代缴罚金能够帮助服刑人员争取减刑,她表示将积极筹款缴纳罚金。执行干警考虑到刘某的妻子腿脚不便的实际情况,便告知刘某的妻子若到法院或者银行缴款存在困难,可通过“绿色通道”,让执行干警上门帮助她缴款,解决她的后顾之忧。
12月7日,经过一个月的筹款,刘某的妻子致电法院干警请求帮助。执行干警通过代开缴款通知书,到被执行人家中领取5000元现金,再前往银行完成罚金缴纳。于是就出现了文初暖心的一幕。
执行工作不仅要维护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面对不理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当事人,告知罚金缴纳的重要性,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面对缴款有困难的当事人,周宁法院开辟案款收支新机制,将领取案款“最多跑一次”延伸至缴纳案款“一站式”执行,实实在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