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宁法院公开审理由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叶某甲、徐某和陈某等五人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据悉,这是两高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周宁县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周宁法院首例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间,叶某甲经陈某的帮助,在周宁县纯池镇莲地村北山堂自然村附近的山上,取得了建设非法熔炼厂的土地,并修整道路。2019年8月初,周某帮助叶某甲召集工人至周宁,为其建设冲天炉等熔炼设施。当月16日,建设完成后,叶某甲安排周某管理工人熔炼事宜,开始熔炼废旧电路板等提取金属。同时,叶某甲还雇佣徐某管理工厂,并多次在其外出期间,让叶某乙帮助管理及发放工人工资等事宜。
2019年8月16日至9月2日间,叶某甲共计收取200余吨废旧电路板、电器内的废旧电线、铜渣等通过熔炼提取铜、铁等金属。通过收取废物、出售铜、铁、废渣共计得款43万余元。被告人叶某甲、徐某和陈某等五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人叶某甲、徐某和陈某等五人对本案冶炼废渣处置费用人民币46518.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当庭表示愿意共同依法赔偿本案冶炼废渣处置费用人民币465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