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假币是国家明令禁止制作、运输、购买、使用的,然而卢某、蔡某两小伙却以换零钱为借口,将假币换成真钞,当成自己“发财”的“捷径”。近日,周宁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1月,卢某持有200多张20元的假人民币,遂纠集蔡某、吴某(另案处理),到宁德多个县市商店,以使用假币购买3元以下小商品找零的方式骗取真币。后在周宁县被公安局当场抓获,并查获171张面值20元的疑似假币、真人民币累计1106.6元以及假币加工工具。经中国人民银行周宁县支行鉴定,查获的171张疑似假人民币均为假币,该假币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周宁县支行依法没收。
周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蔡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告人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教唆未成年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综合考虑以上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金钱,不要动歪脑筋,走旁门左道,勤劳致富才是正途。同时奉劝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注重辨别、善于辨别假币,不要贪小便宜,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