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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法院受理涉恶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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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20 10:46: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周宁县法院受理一起兰某、黄某、何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周宁法院受理的涉恶第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兰某在酒吧饮酒,因被害人肖某在敬酒时向其提及林某的姓名,引起被告人兰某不满,认为是对自己的挑衅。后见被害人肖某、李某等人离开酒吧,兰某等人遂驾驶轿车尾随其后,将其乘坐的轿车逼停后,下车责问被害人肖某,并共同对其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肖某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属轻微伤。

2018年1月16日21时30分许,詹某、缪某、汤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吴某经营的私人会所唱歌时,因琐事与吴某发生争执,后詹某等人打砸私人会所并殴打吴某。22时许,陈某、吴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闻讯驾车赶往私人会所楼下,吴某甲持砍刀砍砸詹某轿车车窗,詹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22时30分许,詹某等人驾驶轿车返回私人会所楼下,准备好砍刀、斧头等器械后,指使被告人兰某、黄某、何某等十余名社会青年携带上述器械,分别寻找陈某、吴某甲一伙,意欲斗殴。23时许,双方约定在名仕广场见面。到广场后,陈某、吴某甲一伙六人持砍刀、斧头等器械率先冲过来,被告人兰某、黄某、何某等人见状遂持砍刀、斧头等器械与对方互砍,致部分人员在斗殴中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黄某、何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周宁县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团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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