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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伞作掩护实施盗窃 获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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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高顺 彭雨冰  发布时间:2018-06-15 11:39:06 打印 字号: | |

雨伞本是遮阳挡雨之物,但在扒手的手里可是作案的“好帮手”。近日,一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周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7年10月2日9时许,正是大家上街买菜的时候,在一猪肉摊位前,魏女士正背着挎包挤在人群中抢着购买猪蹄。阮某看有机可乘,于是悄悄上前,用随身携带的蓝色折叠雨伞作掩护,拉开魏女士的挎包拉链,盗走挎包内的现金5000元,然后逃离现场。

魏女士发现钱财丢失后,立马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锁定作案人阮某,于同年11月在周宁汽车站将阮某抓获。

经查明,阮某曾因盗窃的行为,于2013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0月20日、2003年6月24日、2010年8月9日、2014年12月10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至2015年4月7日刑满释放。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阮某曾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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