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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己伤残 出了病房又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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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树海 彭雨冰  发布时间:2018-06-15 11:35:53 打印 字号: | |

“我以为自己受伤了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所以私自回了老家。”到案后的陈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近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5月21日晚,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摩托车出门,途中因酒劲上头,导致车辆侧翻倒地,造成其本人开放性重型颅骨外伤、右侧颞叶脑挫裂伤、颅底骨折等十多处伤情,生命垂危。交警赶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陈某驾驶时中酒精含量高达353.6毫克/100毫升。经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与同年6月3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之后公安局多次传唤陈某未果,遂对其进行网上追逃,于2018年2月12日,在广西老家被抓获。原来,陈某以为自己受了伤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于是未经执法机关许可回了老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53.6毫克/100毫升,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危险驾驶罪不以醉酒驾车产生严重后果作为定罪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陈某的伤残后果就属于被告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并不会因此对其免除处罚。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醉酒驾驶严重危机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心存侥幸心理,禁止醉酒驾车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交通秩序,更是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负责。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