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偷别人的东西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盗窃罪,而近日,周宁一男子却因偷偷开走自己的被扣车辆,构成盗窃罪,被周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2017年2月19日中午,姜某雇用他人驾驶其所有的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峰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运输货物,途经周宁县高速路口收费站时,因车辆涉嫌多起超限违法记录未经处理,被正在该处执勤的交警队当场查获,涉案车辆及相关证件被依法做证据保存,暂停于周宁县高速路收费站办公区。
为了逃避行政处罚,姜某于同月19日凌晨潜入周宁县高速路收费站办公区,使用撬棍撬开南侧铁门内侧门锁后,私自将暂停于铁门西侧的两辆车开走并驶往浙江省。经鉴定,两辆车总价值79748元。案发后,姜某于同年3月22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状态下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姜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即使是自己的财物,如果自己委托他人管理,抵押或质押给他人或被依法暂扣等情况,私自取走同样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