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先是没办法,之前已经认下的债务就算了,但是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解释出台后,这些原本不是我欠下的债务我不负担了,任何字我都不签了。”
日前,周宁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在电话联系欠款人的妻子时,其道出了上面一段话。
原来,蔡某以经商办医院缺乏资金为由,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向肖某、黄某借款5万元,合计借款10万元。借款后,蔡某仅支付两个月借款利息,此后经多次催讨均为还款,肖某和黄某将蔡某及其前妻许某诉至周宁法院,要求蔡某及许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1年3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在承办法官联系许某时,许某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表达了其对案件的看法,认为蔡某背着自己过度举债,已经完全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因此对于本案的债务不予认可。
对于许某的想法和情绪,承办法官表示了充分的了解和尊重,并于当天将原、被告四人均通知到周宁法院调解室,为双方当事人充分解释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并给双方当事人充分论述的机会。原告方充分表达了诉求,被告蔡某对起诉的债务表示认可。被告许某表示其与蔡某已经离婚虽然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对于蔡某对外举债情况其一概不知,蔡某的借款去处也无从得知,因此其不认可本案借款,并表示自己已为蔡某背下过多债务,经济确实困难。对于许某的答辩,原告肖某、黄某均表示了认可,故而放弃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最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居中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表示,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另一方有异议,则需要举证证实举债属于两种例外情形。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不论另一方是否知晓,即使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夫妻已离婚,配偶一方可能还要承担还款责任。然而,近几年出现了不少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甚至是恶意举债的情形,导致夫妻另一方“被负债”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单纯从举债时间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受到质疑。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为夫妻一方过度举债行为与家庭财产之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权益,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最大化地保护了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