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被执行人周华招、被执行人吴菊连、被执行人周华伟、被执行人胡翠华、被执行人周陈杰、被执行人林李红、被执行人上海贵龙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周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持有部分金融机构的信用卡,并一直在使用中。针对这一情况,周宁法院执行局进行紧急探讨,认为这一行为具有规避执行之嫌,金融机构在信用卡风控方面存在一定漏洞,于2017年6月29日向涉及的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提高对被执行人信用卡交易的监测力度,适时采取调减授信额度、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7月24日,周宁法院执行局收到某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意见称对于周宁法院提出的具体案件中的客户(即被执行人)已进行止付管制,并对周宁法院提出的建议表示十分感谢。
这一司法建议不仅仅旨在对某一案件被执行人采取调减授信额度、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更是为了监督金融机构检视、完善、落实信用卡各项管理措施,切实维护信用卡的监管秩序和市场经济金融秩序,从而达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