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老先生以福建省周宁县鲤鱼溪文化研究会侵犯其十一世祖郑大雅(鲤鱼溪孝子坊所彰显的孝子)父子的名誉为由要求判令中华鲤鱼溪文化研究会立即封藏剩余的《中华奇观鲤鱼溪》一书,待勘误之后再发行一案,随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驳回郑老先生上诉的裁定之后,这个备受关注的案件终于有了明确的结果。该案一审经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老先生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作出驳回郑老先生的起诉,郑老先生不服一审裁定而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宁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因而驳回郑老先生的上诉。
事由:
郑老先生主张福建省周宁县浦源村孝子坊的来历是:明末兵部尚书刘中藻从北京南下入闽,集结数万明军与郑成功联手抗清,当明军进驻周宁县浦源村、周敦村时,郑大雅父亲郑方三尽力资助粮饷支持刘中藻抗击清兵。清顺治六年,清军将领白进宝从建瓯领兵南征,路过浦源村时查获郑方三曾倾资资助刘中藻的事实,便将郑方三逮捕送往宁德县衙治办。郑大雅知悉后在途中赶上清兵,经其哀求,清兵答应由其顶替父亲,便解脱其父亲的镣铐,枷锁郑大雅继续前往宁德。沿途路上,郑大雅思量家中父母年迈无人照顾,便又中途逃脱。郑大雅回到家中后隐姓埋名,为父母养老送终,待郑方三去世后,郑大雅又从容地向官府说明原因与官府保持一致,于顺治15年病死在监狱之中。宁德知事李即龙旌匾“孝迈黔娄”,褒扬郑大雅的孝行。浦源村后世子孙为彰显郑大雅的孝举,呈请宁德县转报福建省长,1918年冯国璋大总统赐予“孝阙流芳”四字,批准建立孝子坊。被告福建省周宁县鲤鱼溪文化研究会为宣传鲤鱼溪文化,于2005年6月经周宁县旅游事业局、周宁县文化体育局、周宁县版权局批准出版了介绍了周宁县浦源村的文史典故、人文和自然景观等的《中华奇观鲤鱼溪》一书。郑老先生认为,该书中介绍郑大雅的事迹时称郑大雅舍身顶罪代父服刑,而且将冯国璋总统赐匾说成是黎元洪总统赐匾,意思上就将郑方三毁家纾难资助刘中藻抗清的壮举说成是犯罪,侵犯了郑大雅父子的名誉权。因此,其以郑大雅的十一世孙的身份提起诉讼,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审理:
周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郑大雅的事迹确如郑老先生所述,则被告出版的《中华奇观鲤鱼溪》一书对郑大雅事迹的前因后果介绍与原告所主张的基本一致,且其中称郑大雅“代父服刑顶罪”在今人的立场上分析并不具有贬损批判之意。因为这里的“罪”是相对“法”而言,而这里的“法”是清政府制定的为清政府服务的“法”。郑方三的行为站在南明政权的立场上是举民族大义,是有功义士;而站在清政府的立场上评判则是反抗清政府的统治,触犯了清政府的“法”;故郑方三举民族大义而被清政府定罪与原告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并不矛盾。同时,在清政府统治中国初期因抗击清兵而被清政府定罪量刑的享有盛誉的抗清义士大有人在,后人在介绍其事迹时称他们被清政府定罪量刑并不是贬低他们的人格和声誉。封建社会的清政府已经被人民所推翻,现代社会的观念上并不以明清两朝更替期间因反抗清政府的统治而被清政府定罪量刑为耻,只有当时拥护清政府统治并与郑方三的抗清意志相违背的人才会有如此与现代社会大众不同的观念,这样的人才会以郑方三因抗清获罪为耻。因此若是有人因此而认为郑大雅父子的名誉被贬损,则贬损郑大雅父子名誉的不是发行上述刊物的被告,而是他自己本人在自己的意识观念上贬损了郑大雅父子的名誉。
至于民国的冯国璋总统还是黎元洪总统赐匾,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无法证实,即使该书对此事项介绍错误也不具有侮辱和毁谤的性质,不构成侵犯郑大雅父子名誉的行为。而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郑方三父子的名誉被侵犯,也只有郑方三父子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郑老先生是郑大雅的十一世孙,故其以郑大雅父子名誉被侵犯为由而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