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宁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未成年人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年仅14岁的初中生黄某在周宁县轻舞飞扬旱冰运动馆溜冰过程中摔倒导致颅脑出血,经两次开颅治疗,花费171758.95元,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50429元,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此后黄某父母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请求该旱冰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审理判决,该旱冰馆需对学生黄某所受的侵权伤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1528元。但该旱冰馆经营者陈某未自觉履行。黄某父母以周宁县轻舞飞扬旱冰运动馆的个体字号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该字号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直接执行该旱冰馆经营者陈某某财产,查实后冻结其在刺桐红村镇银行的大笔存款。经释法说理,陈某某与黄某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