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常有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或逃避责任而转移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未进行清算就将企业财产转让他人,造成债权人讨债无门的现象。近日,周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债务由股东负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2010年7月1日,金某与周宁县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进入该公司从事烧炉工作。2011年10月12日,金某在烧炉过程中被炉水烧伤,造成六级伤残。
事故后,该公司只支付了金某医疗费,并未对金某有其他赔偿。于是金某出院后,就到该公司原址向周宁县某工贸公司索赔。但周宁县某工贸公司称,周宁县某钢铁公司虽已经将厂房和机器设备转让给他们,但并不是金某的用工单位,没有理由赔偿金某的损失。
2014年5月23日,金某以周宁县某钢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股东吴某、林某、周宁县某工贸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11月13日,周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准予金某与周宁县某钢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吴某、林某按投资比例支付金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计22992元、伤残就业补助金78360元、护理费51963.78元、伤残津贴16094.40元;为金某向周宁县相关社会保险机构补缴自2010年7月至2014年11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
股东诉请确认自己不担责
仲裁后,作为周宁县某钢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吴某不服劳动裁决,认为周宁县某钢铁公司目前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丧失民事主体资格,金某的损失应当由周宁县某钢铁公司独自负责赔偿。因此,吴某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周宁县法院确认自己无需对金某的损失负责。
吴某称,早在2011年,周宁县某钢铁公司就停止生产,并将营业地址及办公场所转让给周宁县某工贸公司使用至今。2011年11月15日,因公司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周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没有通知公司清算,作为法定代表人也不知情,所以公司至今未进行清算。同时,不知道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现状如何,是否还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
股东被判负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周宁县法院认为吴某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周宁县法院还认为,金某因工伤事由而造成残疾,用人单位周宁县某钢铁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支付金某各项损失和补助金、津贴等,还应为金某补缴各项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同时,由于周宁县某钢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吴某及股东林某未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该案诉讼中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尚未贬值、流失、毁损、灭失,或者证明该公司尚存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还可以进行清算,故该二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对该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也就是在该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应替代该公司向金某支付工资、补偿、津贴和费用。
因上述事由,2015年5月16日,周宁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周宁县某钢铁公司、吴某、林某应对金某的上述损失负连带责任。判决之后吴某不服,又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德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因该案当事人林某下落不明,又经4次公告送达,故历时1年多后于近日生效。金某也于近日向周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林法官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在通常的情况下,公司即使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之外,无须另行以其它个人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公司最终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上述人员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债务,公司的股东个人就可能要替公司履行公司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的股东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