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吕某系龙岩人,被告谢某系周宁人,2012年4月至9月间双方在江西省于都县因于都泰隆竹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在转让款支付问题上产生争议,2012年9月2日双方经结算后同意将该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谢某出具借条确认向吕某借款68.2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至2012年9月10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30%。事后,谢某先后于2012年10月1日、12月20日还款20万元、18.1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周宁法院。
被告谢某辩称其与原告吕某之间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股权转让款,双方因于都泰隆竹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余款的支付问题有争议,其担忧投资风险扩大故不得已向吕某出具了借条,但本案借款不属实,其事实上根本没有向吕某借款,也不存在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
周宁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的款项纠纷来源于2012年9月2日双方经结算后同意将涉案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被告谢某不仅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及违约事项,此后亦两次向原告吕某支付款项作为履约之用,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某偿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30.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和相应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谢某不服提出上诉,宁德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