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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诈骗入狱,百万债务留予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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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盟  发布时间:2016-01-05 09:28:45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月陈某的丈夫通过伪造事实的方式骗取25位受害人的土地转让预交款,周宁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陈某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18.56万元,予以返还各受害人。后各受害人通过强制执行领回部分被骗款项,仍余大部分无法执行到位。为此,25位受害人选派两名代表先行起诉其妻子(即本案被告陈某),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就其丈夫违法犯罪所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周宁法院两次庭审审查后查明,2014年1月,被告的丈夫通过谎称受城西社区居民委托低价转让宅基地的方式,骗取了多位受害人土地转让预交款,其中即包括本次两个案件原告的5万元和9万元。案发后,被告陈某向部分受害人退还了11万元。后经生效刑事判决确定,陈某丈夫需返还各受害人的款项为118.56元(已强制执行到违法所得97400元)。综合被告丈夫的数次笔录,认定其违法所得用途如下:付周伦妃中介费34万元,买房花费34万元,退被害人违约金及利息9.35万元,父亲看病花费6万元,购买五菱车花费8万元,借给其姐夫共3万元,其余用于扶残、助残等花费和个人挥霍。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陈某丈夫将诈骗违法所得用于购买住房等家庭共同生活,被告作为其妻子,分享到该部分违法所得的利益,其应对违法所得中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并非诈骗案共犯,判决其承担全部违法所得于法、于理不符,其不应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刑事部分公安机关讯问、询问笔录、被告丈夫本人陈述、双方当事人庭上陈述等,最终确定被告陈某对其丈夫违法犯罪所得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为40万元,扣除其在案发后退还的11万元,其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数额为29万元。根据两个案件原告尚未执行的数额及仍应返还的总额得出相应比例,确定被告在该二案件中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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