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晚,16岁的陈小旺(化名)与一群朋友在周宁县泗桥村某山上为同学梁某举行生日庆祝活动。大家围着篝火嬉闹,完全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在靠近。突然,陈小旺头部被一个啤酒瓶子砸中,一个人顺势冲上来殴打陈小旺。此人正是曾经与陈小旺有过冲突的年仅15岁的朱小秦(化名)。陈小旺被砸中头部后,便朝山下的方向逃跑,而朱小秦则在后面紧紧追赶,边追赶边扬言要打死陈小旺。陈小旺在逃跑过程中因慌张且看不清路面,在跳下山坡时造成脚部受伤,经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为治病陈小旺遭受各项损失共计10万多元。由于双方家长对陈小旺受伤的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近日,陈小旺诉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要求朱小秦和朱小秦的监护人赔偿其全部损失。
周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小旺脚部虽然不是被朱小秦殴打致伤,但是陈小旺受伤的结果是朱小秦追赶、恐吓的行为和陈小旺为躲避被朱小秦殴打的行为共同造成的;而朱小秦的追赶、恐吓行为同时又是陈小旺躲避危险的原因。故朱小秦的行为在陈小旺摔伤的事件中起主要作用;陈小旺在躲避危险的过程中,由于避险方式不当未尽到应当注意的义务,其行为在摔伤的事件中起次要作用。故周宁县法院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场合,酌定陈小旺的行为和朱小秦的行为在陈小旺受伤结果中的原因力比例为2:8,遂于近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朱小秦的监护人赔偿陈小旺8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