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周宁法院特邀请2名人大代表成功调解一起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肖某诉称被告周某向陈某借款170万元,陈某为了急于偿还其向他人的债务,要求被告向原告借款,2012年8月份经原、被告及陈某协商,三方同意以被告周某名下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原告肖某于2013年12月撤诉后于今年5月重新起诉,被告以经常居住地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我院裁定驳回后被告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我院有管辖权。
考虑到本案历时时间久、借款过程复杂以及双方矛盾激烈,我院特邀请2名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增加办案的透明度,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当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