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卖淫罪案件,被告人黄某娟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而确定黄某娟犯罪事实的证据是40份收款收据。
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黄某娟在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经营洗浴室。期间,黄某娟为非法牟利,容留“小丽”、“小英”、“小芳”、“小米”、“小杨”、“大彬”等妇女卖淫,并从卖淫所得中抽取30%(即卖淫一次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抽取30元),至2012年7月26日被查获时,被告人黄某娟共容留上述六名妇女卖淫40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170元,并填写制作了40张收款收据。以上事实有证人“小丽”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告人填写的40份收款收据作为证据相互印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娟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多名妇女卖淫,从中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已退清违法所得,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