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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购买房屋未过户,三年后发现房屋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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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积平  发布时间:2014-03-21 15:35:42 打印 字号: | |
  周宁籍男子吕某于2010年从堂兄吕某华处购得位于周宁县狮城镇的一座房屋,签订了房屋转让契约并居住房屋内。因不愿付过户登记手续费用,吕某至今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4月间,吕某发现自己所有的该房屋因堂兄吕某华的债务问题被周宁法院查封,于是向周宁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但该申请被周宁法院驳回。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在本案中,诉争房屋原本登记在吕某华名下为吕某华所有,而吕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此前与吕某华签订关于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之后已经付清了房屋价款,同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又是吕某自己的过错,因此对于诉争房屋人民法院可因吕某华欠债未还的事实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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