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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人民法院关于增选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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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10 09:55:0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根据上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要求,周宁县人民法院计划2014年4月向社会公开增选人民陪审员9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就选任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

   公开增选周宁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9名。

   二、选任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具有周宁县各乡镇户籍或以周宁县为经常居住地;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积极、热心并能胜任审判工作;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周宁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周宁县人民法院进行民主推荐,也可以本人向周宁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周宁县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县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县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考察,主要内容包括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本人是否热心人民陪审员工作、日常表现等。

   4、提请任命。县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然后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县司法局,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时间:自2014年3月10日至4月9日

报名地点:周宁县人民法院政治处(法院办公大楼四楼,电话5632136、传真5622893)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在报名时直接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工作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彩色同底2寸照片2张。

                                                          周宁县人民法院

                                                          2014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