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有90多万名外出经商人员,仅周宁县就有6万多人在长三角区域从事钢材贸易。2011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影响,钢贸行业遭遇严冬,因此引发了大量的民间纠纷。2012年7月,周宁县法院组建服务域外经济发展巡回法庭,法官们长期驻扎在钢贸商集中区,一边进行普法宣传,一边提供诉讼指导。记者从已判决的20多起案件中,遴选其中4起典型案例为借鉴,提醒外出经商务工人员提高守法和维权意识,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担保责任有期限
案例一: 今年3月,何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由余某提供保证至借款清偿为止。此后,张某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何某催还借款,然而何某以多种理由拒不还款,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偿还借款30万元,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有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何某偿还3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余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约定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例二:2010年1月,王某借款10万元给陈某,由林某担保,双方约定于2011年2月6日前还清,但未约定利息。直至2011年2月6日期满,陈某还未还款给王某。2012年4月28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林某偿还借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提出要按月息1分来计算还款利息,被告陈某对此没有异议,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故法院认可双方的借款以及1分的借款利息。由于双方未就被告林某的担保方式作明确约定,也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王某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林某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免责。
法官提示:签名担保,履行见证,这是担保人的基本义务。但出借人没有要求将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的期限写清楚,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得不到明确,从根本上增加了借贷担保的风险。建议今后在出借较大数额的借款时,出借方除要求借方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进行担保外,还必须写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以便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借款时,可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实现担保物权。
抵押还需法律效力
案例三:2011年8月,蔡某与裴某、翟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蔡某借给裴某20万元,借款期为3个月,利息按月息的3%计算。如裴某未及时还款,除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每日按未清偿的本息总和的1%向蔡某支付违约金。翟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同日,裴某还向蔡某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以其所有的两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来,裴某未能按期还款,蔡某将裴某、翟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而裴某交给蔡某的两份房产证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物保合同中房屋所有权人并非裴某,与本案无任何法律关系,故该物保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二被告认为利息、违约金过高,抗辩有理。最后,判决被告裴某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酌定为5000元。被告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本案中,借贷设定的抵押物明显不规范。近年来,在大量的借款担保纠纷中,用房子作抵押的情况较多,不过,通常情况下,抵押的基本办法就是在借据中用文字的表述形式加以说明,但不另行设立房产抵押合同,更不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因而抵押没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不能实现。为保证抵押权的实现,建议当事人应另行订立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
诉讼时效有规定
案例四:关某与赵某关系要好,因生意周转不开,2008年5月,赵某向关某借了5万元,赵某出具了一张借据,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两年来,关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赵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关某在借出款后两年内未索要借款,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日期,本案应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法官提示:对约定了借款日期和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未主张权利,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便不再支持其要求借款人还款的请求。但对于没有约定借款日期和还款期限的,《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也可以随时偿还。在此情况下,出借人没有提出还款请求,借款人也未主动偿还借款的,为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上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