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法院判处其不准予离婚,擅自将法院送达给她的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不准予林某与郑某离婚”更改为“准予林某与郑某离婚”。近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林某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6年,林某忍受不了因家庭生活琐事与丈夫经常发生争吵,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殊不知,林某在拿到判决书后,对不准离婚的判决十分不满。看着“不准”和“准”就差一个字,她想到了一个办法,就把“不准”给改成“准”,她开始暗暗为自己聪明感到得意,但是她不曾想到这是犯法。
2011年,想要离婚的林某,带着修改后的判决书再次来到周宁法院起诉。天真的她还把修改后的判决书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案件承办人徐法官在审核证据时发现这份判决书十分不规范,虽然是原件,但是第一页明显排版混乱,而且字体与法院文书格式字体要求完全不同,并且出现多个错别字。
徐法官对这份判决书产生了怀疑,如果是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字体、排版应该都是规范的,为什么这份判决书会如此不规范呢?但是判决书上又确确实实盖着周宁县人民法院的公章,难道是有人故意改过这份判决书?而且,更让法官感到奇怪的是,既然已经判决准予离婚,又怎么需要再起诉离婚呢?
为了解除心中的疑问,徐法官将当时的案卷从档案室调出来,并将林某的判决书与卷宗的判决书进行核对,发现原判决书中主文部分的文字是“不准予林某与郑某离婚”,而林某提供的判决书却是“准予林某与郑某离婚”,徐法官当即找来林某,向她阐明她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林某开始并不承认,后经法官耐心询问、教育,林某承认其确实有更改过这份判决书。
林某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于2011年7月8日至同年7月23日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因涉嫌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2日,被告人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周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07年1月10日,周宁县人民法院以(2007)周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不准予林某离婚。被告人林某因不满判决结果,遂将该判决书第一页中的判决结果变造为准予离婚,并将变造后的第一页判决书同原判决书第二页重新装订。
周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据悉,被告人林某变造人民法院判决书,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经周宁县司法局狮城司法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可以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社区矫正。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