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宁法院审结一起聋哑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案件,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烨(聋哑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间,被告人郑某烨从家中架设铁线至其所有的石坡头、梨坂墙、垛头、下垄田等四块田地,采用给铁线通电的方式防止野猪破坏稻田。同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烨见有野猪出现在其田地附近,遂将铁线通电,致途经石坡头田埂的被害人李某宝触电死亡。经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宝死亡原因为电击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烨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烨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烨系又聋又哑的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经周宁县司法局浦源司法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郑某烨适用社区矫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