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宁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从认识到结婚、从结婚到分居、从分居到离婚总共不到半年时间的离婚案件。该案男女双方结婚、离婚可谓“闪婚”、“闪离”。
该案原告何某为家中独生女,为招赘上门女婿于2011年9月份通过媒人牵线认识了被告许某,随即于当年11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许某为此花费了六万多元举办婚宴、购买家具和礼品,还购买了金银饰品送给原告何某,婚后落户到何某家中生活。但何某与许某终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生活习惯上不相适应,而且没有共同语言,在结婚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就发生过多次口角,最后许某一气之下于2012年1月返回自己父母家中居住,何某则于2012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在诉讼中,许某认为自己为结婚事宜花费太多,不同意离婚。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了解了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之后,认为该案若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该案审理之后,许某必然会因婚约财产问题而再次向法院起诉,于是在庭前、庭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并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及婚约财产问题一并在离婚案件中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人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能够长久、稳定,于是在选择配偶时为慎重起见往往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去了解对方,也让对方了解自己,在相互了解之后觉得双方在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上适合在一起共同生活时才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可是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如今男女双方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急促成婚的现象屡见不鲜,人们称之为“闪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闪婚”所潜在的风险是毋庸置疑的,像文中何某与许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就可能会因各种行为习惯和思想观念的冲突而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当婚姻解除后,关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婚约财产等各种矛盾纠纷也随之而来,给家庭、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
所以任何适婚男女,在选择结婚对象时都应当认真对待,不能凭一时冲动而作出决定,也不应因条件的限制而屈就。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2条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