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 余某等12位农民工代表和代理律师不惜千里迢迢来到周宁县人民法院,向该院林业庭法官和书记员亲手赠送“人民卫士、一心为民” 的锦旗,甚至在法院大门口燃放起长长的红炮仗,引得周围群众和法院内外来来往往的办事人好奇不已。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1年7月间李某找到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的负责人杨某,想要挂靠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周宁县凯旋豪庭商住小区”工程,但当杨某向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黄某汇报后,却遭到黄某拒绝,杨某遂于2011年8月至10月间通过伪造总公司印章,并以总公司名义通过招、投标和福建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意向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承建“周宁县凯旋豪庭商住小区”工程;随后,杨某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承包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即俗称的“包工头”);李某向周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了40万元工资保障金后,通过案外人召集了余某、吴某、陈某等12名农民工进行“凯旋豪庭基坑支护工程”的建设;12名工人并未与任何一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在“凯旋豪庭基坑支护工程” 分别劳动6到8个月,至杨、李两人案发之时,他们仅仅领到部分工资、大部分工资未能领取。
大半年时间过去了,12名农民工多次讨薪无果,遂于2013年1月向周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承包方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转包人李某支付剩余的未付工资,周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作出劳动仲裁,由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余某、吴某、陈某等12名农民工支付剩余工资共计293000元;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随即向周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争工程系杨某伪造公司印章承建、与公司无关为由,要求撤销周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并要求由李某承担给付责任。
由于该案是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社会影响面广大,原告方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更以李某、杨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提出“先刑后民”、延期审理、追加被告等等多项程序性要求。
周宁法院林业庭林法官在承办该案后,考虑到余某、吴某、陈某等12名农民工户籍地分别来自云南、湖北、福建各地,并且皆因进城务工而分散各地,应诉、调解都十分不便,为了不影响12名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指导12名农民工依法推举诉讼代表人、然后通过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律师参与案件应诉及调解工作,并通过电话、面谈等各种方式一一与各方当事人对话沟通,迅速了解各方诉求、掌握各方情绪、提出调解建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针对原告是否应该承担支付剩余工资责任、该案是否需要“先刑后民”延期审理、是否需要追加福建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等等焦点,各执己见、毫不退让,案件审理和调解工作都一度陷入僵局。
秋去春来,花谢花开,承办法官以李某缴纳的40万元工资保障金为突破口,经过多方斡旋调解,促使当事人最终就12名工人应得的剩余未付工资数额、承担给付工资责任主体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盛夏的办公室里没有空调,经过整整一天一夜的调解,当最后一名代理律师在调解笔录上郑重签下名字时,承办法官终于松了一口气。
事后,农民工代表感激不已:“我们这些工人真真是来自“天南地北”,大家都知道赚点血汗钱不容易,我们为了讨薪整整奔波了大半年,最终在林法官的手上却把案件及时了结、并且使我们一分不少领到工资,能得到这样的结果真正是出乎我们自己的意料,我们都感激不已”、“这个锦旗是你们法官应得的,我们一定要将这面锦旗挂在法官办公室,合影之后带回家让家人好好看看。”农民工的语言质朴而真诚,感谢之情溢于言表。
由于承办法官的踏实工作及各方斡旋努力,这一件历时一年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最终以各方达成调解协议、12名农民工如数领取剩余工资结案,减免各方当事人的讼累,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